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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 康 女 收 銀 勾 結 母 親 偷 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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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|
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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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 稱 獨 力 養 子 入 不 敷 支 獲 判 緩
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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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 |
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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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07年2月1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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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 展 職 員 「 穿 櫃 桶 」 126 萬 追
女 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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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...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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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月 內 59 次 偷 客 款 判 囚 22
月 人 財 兩 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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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 康 女 收 銀 勾 結 母 親 偷 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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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 職 女 收 銀 員 因 丈 夫 經 常 不 給 家 用 , 須 獨 力 照 顧 4 歲 兒 子 , 入 不 敷 支 , 遂 指 使 六 旬 母 親 到 超 級 市 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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掃 貨 , 到 她 負 責 的 收 銀 機 前 排 隊 , 大 部 份 貨 品
女 兒 沒 有 「 過 機 」 , 逕 自 放 進 袋 內 , 被 超 市 保 安 監 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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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 發 。 兩 母 女 昨 承 認 一 項 盜 竊 罪 , 均 被 判
監 兩 個 月 , 緩 刑 一 年 執 行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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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 部 份 貨 品 未 過 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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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 歲 的 湯 秀 森 和 34 歲 女 兒 盧 春 萍 , 昨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於 去 年 11 月 6 日 , 在 觀 塘 鯉 魚 門 廣 場 的 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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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
超 級 市 場 盜 竊 燒 肉 、 糖 果 、 記 事 簿 、 洗 髮 水 、 毛 巾 及 小 食 等 43 項 物 品 , 總 值 603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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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裁 判 官 認 為 次 被 告 監 守 自 盜 , 惟 考 慮 兩
人 再 犯 機 會 低 才 判 以 緩 刑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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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 方 求 情 稱 , 兩 被 告 是 母 女 關 係 , 首 被 告 任 職 洗 碗 工 人 , 次 被 告 96 年 來 港 , 她 與 丈 夫 育 有 一 名 4 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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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 兒 子 , 由 於 丈 夫 長 期 在 內 地 生 活 , 偶 然 才 回 港 給 她 家 用 , 次 被 告 經 常 面 對 經 濟 拮 据 情 況 , 她 兩 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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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 開 始 在 超 市 擔 任 兼 職 收 銀 員 , 月 入 僅 3,000
元 , 案 發 後 已 失 去 工 作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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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情 透 露 , 案 發 日 中 午 , 超 市 便 衣 保 安 員 發 現 首 被 告 不 斷 從 貨 架 取 下 貨 品 放 進 手 推 車 內 , 但 從 不 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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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 貨 品 價 格 , 遂 進 行 監 視 。 保 安 員 見 到 首 被 告 選 擇 在 次 被 告 的 收 銀 機 前 輪 候 付 款 , 但 其 他 收 銀 機 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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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 無 人 排 隊 , 次 被 告 從 手 推 車 撿 起 一 個 購 物 袋
, 並 將 貨 品 放 進 購 物 袋 內 , 惟 大 部 份 貨 物 沒 有 「 過 機 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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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首 被 告 立 即 匆 匆 離 開 超 市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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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擊 經 過 的 保 安 員 在 超 級 市 場 外 截 停 首 被 告 , 並 起 回 贓 物 , 首 被 告 起 初 聲 稱 沒 有 帶 備 足 夠 金 錢 ,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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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 告 向 她 表 示 可 將 貨 物 先 帶 回 家 。 警 方 接 報 到 場 , 首 被 告 接 受 警 誡 時 否 認 指 控 , 次 被 告 則 聲 稱 她 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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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 識 首 被 告 , 直 至 警 方 搜 查 其 住 所 , 才 揭 發 兩
人 是 母 女 關 係 。 首 被 告 終 向 警 方 承 認 指 控 , 願 意 承 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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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 任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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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件 編 號 : KTCC7937/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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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 展 職 員 「 穿 櫃 桶 」 126 萬 追
女 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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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月 內 59 次 偷 客 款 判 囚 22
月 人 財 兩 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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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 獲 最 佳 客 戶 服 務 員 獎 的 星 展 銀 行 職 員 , 聲 稱 為 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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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 女 友 購 買 名 牌 手 袋 及 舉 辦 婚 禮 , 欲 憑 賭 博 籌
得 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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婆 本 不 果 , 竟 鋌 而 走 險 , 於 3 個 月 間 59 次 「
穿 櫃 桶 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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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 吞 客 戶 入 賬 錢 達 126 萬 元 , 終 被 客 戶 揭 發 。
涉 案 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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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 早 前 於 區 域 法 院 承 認 欺 詐 、 盜 竊 及 造 假 賬 等
六 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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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 , 昨 被 判 入 獄 22 個 月 。
辯 方 指 被 告 女 友 已 遠 走 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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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 , 只 遺 下 屬 於 二 人 的 相 簿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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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歲 被 告 吳 穎 輝 任 職 銀 行 17 年 , 在 星 展 工 作 10 年 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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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發 時 駐 長 洲 分 行 , 現 已 被 辭 退 。 辯 方 昨 指 本
案 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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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悲 傷 , 被 告 本 是 好 人 , 奈 何 其 女 友 常 苛 索 物
質 享 |
「 穿 櫃 桶 」 吞 客 人 存 款 的 被 告 , 於 05 年 案 發 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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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, 又 因 她 來 自 破 碎 家 庭 , 渴 望 盡 快 結 婚 組 織
新 家 |
任 職 星 展 銀 行 長 洲 分 行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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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 , 被 告 月 入 僅 12,000 元 , 卻 因 女 友 的 父
母 已 離 婚 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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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 準 備 兩 次 婚 宴 , 於 財 政 困 難 下 犯 案 。 辯 方 指
被 告 女 友 於 事 發 後 , 不 但 未 有 扶 持 準 夫 婿 , 更 帶 走 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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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 家 中 財 物 , 遠 走 高 飛 , 僅 留 下 二 人 的 相
簿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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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 欠 70 多 萬 恐 難 歸 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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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 委 法 官 鄧 立 泰 昨 判 刑 時 表 示 , 明 白 被 告 的 處 境 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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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 滿 足 女 友 並 非 犯 案 藉 口 。 被 告 行 為 明 目
張 膽 , 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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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 誠 信 , 案 情 非 常 嚴 重 , 被 告 尚 欠 銀 行 的 70
多 萬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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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 恐 無 法 歸 還 , 但 考 慮 到 被 告 坦 白 認 罪 顯 示 悔
意 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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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 有 案 底 , 態 度 合 作 , 故 酌 情 減 刑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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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情 透 露 , 被 告 於 05 年 10 月 至 06 年 1 月 , 趁 客 戶 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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賬 後 向 上 司 訛 稱 打 錯 資 料 , 要 求 上 司 取 消 交 易
, 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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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 不 虞 有 詐 , 結 果 被 告 成 功 從 21 個 戶 口 , 59
次 偷 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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款 項 , 涉 款 126 萬 元 , 當 中 包 括 幼 稚 園 學 費 ;
被 告 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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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 去 櫃 位 錢 箱 內 的 兩 萬 元 。 被 告 本 打 算 手 頭 稍
為 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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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 , 便 將 錢 存 回 客 戶 的 戶 口
, 隱 瞞 犯 案 , 但 最 終 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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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 戶 入 數 後 發 現 要 過 幾 日 才
能 轉 賬 , 亦 有 客 戶 發 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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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錢 後 款 項 不 翼 而 飛 , 案 件
曝 光 。 被 告 於 警 誡 下 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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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 , 希 望 賭 波 和 賭 馬 贏 錢 後 填 數 , 奈 何 涉
款 最 終 輸 光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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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件 編 號 : DCCC1180/06 |
|
記 者 : 楊 家 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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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2/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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